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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鸟鱼店非法出售东玫瑰鹦鹉,店主被判刑!

2021-9-12 15:2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25| 评论: 0|原作者: 佚名|来自: 宠业家官网

摘要: 鹦鹉因外形可爱、善学人语等特点,一直以来颇受人们的喜爱,不少宠物爱好者亦将鹦鹉当作宠物来饲养。但是很多人却不知道,在我国大多数鹦鹉属于国家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近日,上海崇明法院审理的一起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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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鹦鹉因外形可爱、善学人语等特点,一直以来颇受人们的喜爱,不少宠物爱好者亦将鹦鹉当作宠物来饲养。但是很多人却不知道,在我国大多数鹦鹉属于国家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近日,上海崇明法院审理的一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中,被告人吴某某在崇明区堡镇某集贸市场经营一花鸟金鱼店,其将四只鹦鹉放于店内对外出售。
  2020年7月7日,崇明区堡镇派出所民警会同崇明区林业站工作人员至被告人吴某某经营的店内检查时,发现其将四只鹦鹉挂在店门口对外出售,民警当场将被告人吴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认定,四只鹦鹉为东玫瑰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管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鹦鹉被移交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事务中心。
  崇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考虑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崇明法院依法从轻、从宽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了处罚,判处吴某某**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均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鹦鹉科而言,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我国原生的鹦鹉品种分别有:
  花鸟鱼店非法出售东玫瑰鹦鹉,店主被判刑,以上九种鹦鹉,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需要注意的是,除此之外,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除了红领绿鹦鹉(Psittacula krameri)、桃脸牡丹鹦鹉(Aga**is roseicollis)、虎皮鹦鹉(Melopsittacus undulatus)和鸡尾鹦鹉(Nymphicus hollandicus)外,所有的鹦鹉均受保护。
  红领绿鹦鹉(Psittacula krameri)虽不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的鹦鹉,但其原产地在中国,应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规定的保护级别执行。
  那么,到底哪些鹦鹉不需要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可以买卖和饲养呢?
  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大多数鹦鹉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只有以下三种鹦鹉不属于我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
  广大市民应当保持警惕,切勿因一时好奇,购买和出售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进而触犯法律。
  来源:周到
  (以上内容援引:宠业家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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