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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上杭县城市建成区宠物管理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2010〕79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必须严格监管,一律实行圈养,不准放养。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宾馆、酒店、旅游景点、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禁止遛犬。 二、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三、养犬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维护城区良好卫生环境。 四、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有主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养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发布后,养犬人应按照上述规定规范养犬行为。凡在城市建成区散养的犬只,或者未采取有效圈养措施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县有关部门将组织人员对前述流浪犬开展收容捕捉工作,对疑似狂犬或者伤人的犬只予以捕杀。 六、城市建成区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携带宠物到禁止宠物入内的公共场所,携带宠物出户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并自觉清理宠物户外粪便。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警告处罚,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处罚;对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杭县城市管理局 上杭县公安局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中共上杭县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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